計算範圍:投保單位給付被保險人薪資所得中,未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且具獎勵性質的各項給予(如:年終獎金、節金、紅利等),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的部分,但超過的部分單次以1,000萬元為限。 案例說明: 例1.王先生為A公司員工,投保金額31,800元,A公司於102年2月15日給付王先生年終獎金10萬元。 說明:由於A公司給付王先生年終獎金10萬元,未超過其當月投保金額31,800元之4倍(31,800元×4=127,200元),故A公司不用扣取王先生補充保險費。 例2.李小姐為B銀行總經理,月薪300,000元,投保金額為182,000元(上限),B銀行於102年7月15日及12月15日分別給付李小姐年中獎金500萬元及年終獎金650萬元。 說明:如圖1 (1)102年7月15日給付獎金金額5,000,000元,超過當月投保金額182,000元之4倍部分為4,272,000元,按2%扣取補充保險費85,440元。 (2)由於同一年度前次給付獎金已逾4倍投保金額,102年12月15日給付獎金金額6,500,000元,按2%扣取補充保險費130,000元。 例3.陳先生為C公司員工,投保金額為36,300元,C公司於102年1月15日、6月1日及9月5日分別給付陳先生獎金126,000元、12,000元及12,000元。陳先生於同年10月加薪,投保金額調整為40,100元,嗣後於11月30日離職,C公司於102年12月15日給付陳先生年終獎金185,000元。 說明:如圖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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