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 |
計算範圍:保險對象在所屬投保單位以外,兼任其他機構工作而取得之薪資所得(於所得稅之所得格式代號列為50者),即所稱兼職薪資所得。但單次給付金額未達5,000元者,免予扣取補充保險費;至於單次給付金額超過1,000萬元以上,則以1,000萬元計算。另兒童及少年、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或勞保投保薪資未達基本工資之身心障礙者、在國內就學且無專職工作之專科學校、大學學士班學生或碩、博士班研究生及符合健保法第100條所定之經濟困難者,兼職薪資所得未達基本工資均免予扣取。 例1.陳同學(20歲,國內某大學學士班學生)依附母親於A公司投保,102年8月在B補習班打工,B補習班於102年8月30日給付10,000元薪資時,經舉證可免扣取其補充保險費。 說明:陳同學是在國內就學的大學學士班學生,因其兼職薪資所得未達基本工資,如提供學校之註冊單或蓋有註冊章之學生證及無專職工作聲明書,可免扣繳補充保險費。 例2.陳小姐於A公司投保,102年2月同時在B公司兼職,每月薪資20,000元於月底一次給付,B公司應於102年2月底給付薪資時扣繳補充保費400元。 說明:補充保險費=20,000×2%=400元。 例3.劉老師於A大學任教,102年同時在B大學兼課,每月鐘點費薪資20,000元,於每月15日一次給付。B大學應於每次給付薪資時,扣繳補充保費400元。 說明:補充保險費=20,000×2%=4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