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收入(不扣除必要費用或成本) |
計算範圍:符合扣取對象之執行業務收入(不扣除必要費用或成本),應依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向健保署繳納。但單次給付金額未達5,000元者,免予扣取補充保險費,至於單次給付金額超過1,000萬元以上,則以1,000萬元計算。 註:具有執行業務收入的對象,包括: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 例1.在公所加保之無職業被保險人之執行業務收入 陳先生目前無職業,在戶籍地公所加保,獲邀參加A公司10場尾牙晚會表演,於102年2月2日領到1,500萬元的報酬。 說明:陳先生需繳納之補充保險費,說明如下: 補充保險費=10,000,000×2%=200,000元。 陳先生以健保法第10條第6類第2目之身分於戶籍地公所加保,參加尾牙晚會表演,獲取報酬1,500萬元,因單次給付超過1,000萬元之部分不計收,故補充保險費費基為1,000萬元,按費率2%計算,需負擔補充保險費20萬元。 例2.吳先生為K大學的教授, 102年5月5日受A公司邀請擔任一場無課程安排專題演講的主講人,鐘點費3萬元。102年5月20日受B公司邀請為業務講習課程講座,鐘點費1萬元。 說明:吳先生需繳納之補充保險費,說明如下: 吳先生為健保法第10條第1類第1目之公私立學校之專任有給人員,依健保法第20條規定,以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擔任A公司專題演講的主講人,演講鐘點費3萬元,已達補充保險費扣取下限,故A公司應以吳先生執行業務收入3萬元按補充保險費費率2%,扣取補充保險費600元。B公司給予上課鐘點費1萬元應以吳先生兼職薪資所得1萬元扣取補充保險費200元。 註:「鐘點費」所得類別說明如下: 1.有課程之授課鐘點費:薪資所得(所得格式代號 50) 2.無課程之講演鐘點費:執行業務收入(所得格式代號 9B) *上課鐘點費與講演鐘點費之區分:如業務講習會、訓練班及其他類似有講授課程性質之活動,應與講演有別,所發給之鐘點費屬薪資所得。(財政部74.4.23台財稅第14917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