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給股東的股利總額 |
計算範圍: (1)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給付給股東的股利總額(即股利淨額與可扣抵稅額之合計數),但單次給付金額未達5,000元者,免予扣取補充保險費,至於單次給付金額超過1,000萬元以上,則以1,000萬元計算。 (2)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投保者,單次受領金額扣除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的股利所得部分未達5,000元,免予扣取補充保險費,至於單次受領金額扣除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的股利所得部分超過1,000萬元以上,則以1,000萬元計算。 例1.王大明是A公司及B公司的負責人,全民健保開辦後,他就以A公司雇主身分參加全民健保,自101年迄今投保金額都以18萬2,000元申報。102年7月A公司給付他1,200萬元的股利總額,B公司給付他800萬元的股利總額。A公司及B公司應向王大明扣取的補充保險費? 說明:如圖1 例2.施先生是A公司負責人,健保係以該公司雇主身分加保,101年4月以前投保金額為10萬1,100元,4月起投保金額調為10萬5,600元。同年9月公司負責人變更為郭先生,該公司為其以雇主身分投保健保,投保金額為9萬6,600元,102年3月投保金額調整為10萬1,100元。 102年9月A公司發放101年盈餘給股東,施先生及郭先生都獲配500萬元股利總額,A公司應分別向施先生及郭先生扣取8萬3,374元、9萬2,272元補充保險費。 說明:如圖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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