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所得 |
計算範圍:給付民眾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之利息所得,但單次給付金額未達5,000元者,免予扣取補充保險費;至於單次給付金額超過1,000萬元以上,則以1,000萬元計算。 例1.林先生在郵局開有郵政儲簿帳戶,並存有多筆定期存款,102年6月21日郵局給付林先生儲簿存款利息1,500元,2筆定期存款利息30,000元及3,900元。郵局在給付林先生利息時,應扣取補充保險費? 說明:不同存單的利息,分別計算補充保險費。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4條規定,單次給付金額未達5,000元者,不必扣取補充保險費。所以,應扣取之補充保險費為600元(30,000元×2%=6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