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收入(未扣除必要損耗及費用) |
計算範圍:給付出租人財產出租之租金收入(未扣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及給付設定定期之永佃權及地上權之各種租金所得,但單次給付金額未達5,000元者,免予扣取補充保險費,至於單次給付金額超過1,000萬元以上,則以1,000萬元計算。 例1.C企業社向里長伯租房子當廠房,月租10萬元,雙方約定於每年1月1日及7月1日分別給付半年的租金,C企業社要如何扣繳補充保險費? 說明: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補充保險費是在給付時扣取,所以C企業社在1月1日及7月1日支付里長伯60萬元租金時,就要分別扣取1萬2千元的補充保險費,並在2月底及8月底前將扣取的1萬2千元補充保險費繳給健保署。 例2.A公司向高先生租了2個停車位,月租1萬元,約定每月15日給付租金。A公司於102年1月1日開立12張非即期支票交付給高先生。A公司要如何扣繳補充保險費? 說明: (1) 補充保險費=10,000 元×2%=200元。A公司開立的每張支票,票面金額應為扣除補充保險費後的金額,即9,800元。 (2) A公司於102年1月1日交付高先生12張非即期支票,但是因為支票上的發票日才是實際給付租金的日期。因此,A公司不用在1月1日就扣取高先生1年的補充保險費,而是在每張支票發票日的次月底前,將200元的補充保險費繳納給健保署。 例3.B公司向李小姐租了一棟辦公大樓,雙方約定租金每月100萬元,按月給付,102年10月辦公室外牆整修,B公司支付整修費用30萬元,實際給付李小姐70萬元。 說明:B公司在102年10月給付李小姐租金時,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3條規定,不能以扣除30萬元的整修費後實付的70萬元扣取補充保險費,必須以租金100萬元,按補充保險費率2%,扣取2萬元補充保險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