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定雇主的受僱者之投保單位 |
計算範圍: 「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超過其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時」係指投保單位(即雇主)每月所支付薪資總額(於所得稅之所得格式代號列為50者)與其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間的差額,應按補充保險費率自行計算補充保險費後,繳納給健保署。 計算公式: 補充保險費=(所有薪資所得總額-受僱者投保金額總額)×費率 例1.A公司僱用100名員工,102年1月之投保金額總額為300萬元,當月發給相關人員之薪資所得總額299萬元。 說明:當月薪資所得總額未超過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所以無需扣繳補充保險費。 例2.B公司僱用200名員工,102年1月投保金額總額420萬元,當月發給相關人員之薪資所得總額為500萬元,所以應於102年2月底向健保署繳納補充保險費16,000元。 說明:補充保險費=(5,000,000-4,200,000)×2%=16,000元。 例3.C公司於102年2月發放員工薪資300萬元、101年年終獎金200萬元、兼差人員薪資15萬元、支給講師費3千元。C公司102年2月受僱者之投保金額總額為350萬元,C公司應於102年3月底前向健保署繳納補充保險費33,060元。 說明: C公司102年2月薪資所得總額 =3,000,0000+2,000,000+150,000+3,000=5,153,000元。 補充保險費=(5,153,000-3,500,000)×2%=33,06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