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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記有無資本額限制? |
民國98年公司法修改後已無最低資本額限制,由於申請登記時公司之資本額需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因此最低資本額雖然已無限制,但須考量其開辦公司之直接費用,通常包括與公司設立有關之政府規費、會計師簽證費及所在地租金等費用。 |
營業人有何種情形需要申請設立營業登記? |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管理處、分公司、事務所、工廠、保養廠、工作場、機房、倉棧、礦場、建築工程場所、展售場所、連絡處、辦事處、服務站、營業所、分店、門市部、拍賣場及類似之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應於開始營業前,依規定申請登記。但營業人之分支機構未對外營業者免辦營業登記。 (一)新設立。 (二)因合併而另設立。 (三)因受讓而設立。 (四)因變更組織而設立。 |
營業人如何申請設立營業登記? |
獨資、合夥或公司組織之營業人,於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後,主管稽徵機關將依據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提供之登記基本資料辦理;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商業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 |
營業登記事項如有變更,如何申請? |
(一)營業人經核准登記之名稱、負責人、營業地址、營業項目、組織、實收資本額等事項有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辦妥公司或商業變更登記之日起15日內),填具營業人變更登記申請書,檢附有關證件,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其屬營業地址遷移者,應向遷入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營業人申請變更登記,應於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為之。但因合併、增加資本或營業種類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者,不在此限。 |
免用統一發票之規定? |
行號在營業稅上,如果每月營業收入在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者且符合相關規定可以申請免使用統一發票,惟免用統一發票之行號,不論營收多寡,每三個月稅捐稽徵機關會查定課稅,要繳交一千到六千元不等之營業稅金。如每月營業收入在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或一定規模者,應依法使用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
行號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報繳規定? |
行號在營利事業所得稅上,原本的規定為先申報並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再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計算應(退)補稅金,但於98年度起已大幅放寬規定,可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後,直接依該申報課稅所得額併入報繳個人綜合所得稅計算應(退)補稅金,大幅簡化報繳規定。 |
公司更改統編是否因數字不吉利可申請變更? |
問:公司更改統編是否因數字不吉利可申請變更? 答:公司欲更改統編,應於設立後3個月內並以一次為限。 問:申請變更公司統一編號需要理由嗎?有次數限制嗎? 答:公司變更統一編號需在公司設立登記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毋庸理由,但以一次為限。 |
公司資本已無限制,是否可以不須會計師簽證? |
問:公司資本已無限制,是否可以不須會計師簽證? 答:公司登記資本額雖已無限制,但依公司法第7條及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之規定,公司登記之資本額仍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問:為何要驗資?所附資料為何? 答:1、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為防制公司登記資金虛偽不實,乃制定「加強公司登記後之查核」規定,由本部商業司針對3個月內辦理設立登記或現金增資登記之公司,隨機抽查5%至3%之比例,進行資金之查核。 2、驗資之應附資料為:公司經本部設立或現金增資核准登記迄今之股款動用明細表、存摺影本、相關動用憑證、資產負債表(其編製日期以本部驗資之發文日至限期應檢送日之期間均可)及前1日試算表。(公司法第22條笫1項規定) |
獨資之商號可否變更為有限公司? |
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行號,係按商業登記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業,指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所成立;公司係按公司法第1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其成立之法源依據、組織、登記事項皆有不同,自無法由獨資之形態變更為有限公司。 |
公司登記地址與實際地址不合時,此行為會有罰則嗎? |
民法第29條規定:「法人以其主事務所之所在地為住所。」又公司法第3條第1項規定:「公司以其本公司所在地為住所。」公司及商業登記之所在地係為法 律關係之中心地域,舉凡債務之清償、訴訟之管轄及書狀之送達均以所在地為依據,尚非為營業行為之發生地。是以公司之住所為公司法律關係之準據點,亦為公司 業務中樞,故公司主事務所之所在地,自應以一處為限。公司另於不同地點營業,應否辦理分公司登記,則應視其是否具備公司法第3條所稱分公司之性質而斷,如 該地點之營業確具分公司性質者,自宜辦理分公司登記,如非屬分公司性質者,則無需辦理分公司登記,俾符實際。至其違規營業行為罰鍰部分,應視是否違反營業 稅法、建管、消防、衛生等相關法令,由各權責機關依法辦理。 |